第四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项目用地应当重点保障、优先安排。

纳入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重大项目库的项目建设用地,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预留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安排。

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区域运用多种方式供应新兴产业用地,制定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的兼容性地类和有关控制指标。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