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以及有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的专项资金,支持重大新兴产业基地、重大新兴产业工程和重大新兴产业专项建设,引导和促进全社会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持续增长。

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专项资金和其他财政支持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依法接受预算监督和审计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挪用、侵占、截留。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