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区域建立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利用、生态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生态保护红线、排污许可管理、总量控制、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引导企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