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条例/第五章 要素保障第四十一条有效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区域建立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利用、生态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生态保护红线、排污许可管理、总量控制、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引导企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