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实际,建立融资风险补偿机制,为金融机构开展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的信用贷款、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信用保险、创业投资等业务提供风险补偿。

鼓励设立信用担保基金,为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提供信用增进服务,完善考核机制,对其不进行盈利性指标考核,并设置代偿损失容忍度。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