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条例/第五章 要素保障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实际,建立融资风险补偿机制,为金融机构开展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的信用贷款、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信用保险、创业投资等业务提供风险补偿。鼓励设立信用担保基金,为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提供信用增进服务,完善考核机制,对其不进行盈利性指标考核,并设置代偿损失容忍度。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