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发行债券,对在沪深交易所、港交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上市(挂牌)的企业,按规定给予支持。

省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发展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推动其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合作对接,支持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运营机构开展推荐业务工作。

支持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服务试点,规范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模式。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