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可以采取科技成果入(折)股、股权激励、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等方式,对做出重要贡献的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给予股权和分红权奖励,并执行国家有关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等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