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的科技团队,在本省创办或者与省内企业共同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省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规定以债权投入或者股权投资方式给予支持。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