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条例/第四章 企业培育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完善公司法人治理,建立健全科学的决策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提升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