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条例/第四章 企业培育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深入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促进军民技术双向转移,引导优势民用企业进入军工领域,推动军工技术向民用技术转移转化。鼓励军工院所组建企业集团,建立军民融合的市场化服务体系,培育军民融合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省人民政府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军民融合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发布军民融合产业信息。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