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条例/第四章 企业培育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企业家的培养工作,重点培养具有战略思维、资本运作、风险管控、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视野的企业家队伍,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国际竞争力。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