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条例/第四章 企业培育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企业并购重组有关优惠政策,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并购重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扩大规模,提升核心竞争力,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一定规模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龙头企业带动产业链上的小型微型企业,实现产业集聚发展。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