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条例/第四章 企业培育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的综合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以奖代补、股权投资、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