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条例/第四章 企业培育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增长速度、行业排名、品牌价值、税收贡献等为主要遴选标准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优秀企业培育库。对入库企业,在项目建设、融资担保、要素保障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