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条例/第四章 企业培育第十九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平台和企业创新体系,为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成长壮大提供支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支持和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为重点,以优化发展环境为保障,制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培育指导计划,并提供从技术孵化到企业、产业以及产业集群的全周期服务,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发展。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