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平台和企业创新体系,为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成长壮大提供支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支持和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为重点,以优化发展环境为保障,制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培育指导计划,并提供从技术孵化到企业、产业以及产业集群的全周期服务,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发展。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