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条例/第三章 科技创新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采取首购、订购、实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和示范项目等措施,推广应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