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条例/第三章 科技创新第十七条有效鼓励和支持政府、企业、高等院校、研发机构、用户合作创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行机制灵活、功能定位清晰、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新型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在政府项目承担、职称评聘、人才引进、建设用地、投融资等方面应当与国有科研机构同等对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资金,对工作成效显著、科研成果及转化效益突出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奖励、补助。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