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建设研发机构。对新认定、批准建设的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以及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按照规定给予支持。

对国有企业建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博士后工作站、院士工作站和并购境外研发中心的支出,研发费用和引进高端人才费用,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后,在经营业绩考核时可以视同实现利润。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