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的实施,对以企业为主体实施的项目研发,按照规定给予支持。

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参与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和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开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与攻关活动;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可以面向境内外招标。

省人民政府和有关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促进高水平大科学工程和设施集群发展,推进重大基础研究和高技术研究成果转化。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