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省级重大新兴产业基地、重大新兴产业工程和重大新兴产业专项,构建创新型现代产业体系,引领和促进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具有比较优势、产业特色鲜明的市级重大新兴产业基地、重大新兴产业工程和重大新兴产业专项,构建创新型现代产业体系,支撑本地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按照科学规范、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组织开展重大新兴产业基地、重大新兴产业工程和重大新兴产业专项的评定工作;重大新兴产业基地、重大新兴产业工程和重大新兴产业专项的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