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技术和产业创新体系,促进创新创业资源高效对接,推动发展潜力大、位居产业链高端的关键核心技术的突破,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的研发投入给予支持,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落实国家支持企业创新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研发费用依法实行加计扣除,对企业提供技术转让、开发、咨询、服务等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免征增值税等优惠政策。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活动中使用的,达到规定标准的仪器设备向社会开放服务的,或者租用其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支持。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