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省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本市立法后评估的情况及地方性法规执法检查的情况等,对本市已经生效施行的地方性法规进行研究,及时提出修改、废止的建议;需要对本市多部地方性法规进行集中修改、废止的,应当一并提出有关建议。

修改、废止有关地方性法规的建议,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经主任会议同意,列入年度立法计划。

地方性法规被废止的,除由其他地方性法规规定废止该地方性法规的以外,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