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已修改

本市地方性法规实施满两年后,或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