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会议要求,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