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一次审议或者两次审议可以交付表决的地方性法规案,经分组会议审议后,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进行统一审议,提出法规草案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表决稿,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