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六条已修改专门委员会之间或者专门委员会与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之间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2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