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部分修改或者废止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2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