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旅游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一条有效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行业信用档案和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对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和旅游者实行动态管理。鼓励和支持旅游经营者参加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并将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情况纳入旅游行业信用档案。建立健全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完善导游人员职业等级、服务质量与薪酬相一致的激励机制。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