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乡村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明码标价、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证房屋结构坚固、安全,供水、供电、卫生等基础设施齐全;

(二)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设备和应急逃生设施;

(三)符合相应的治安安全、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具有必要的经营管理制度。

旅游、公安消防、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环境保护、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根据便民利民、确保安全的原则,加强对乡村旅游日常经营活动的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