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旅游经营者通过网络经营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的醒目位置公开其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并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代理其他旅游经营者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应当核实其营业执照和业务经营许可证等信息,标明实际提供者的名称。

网络交易平台为旅游经营者提供交易服务的,应当核实旅游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和业务经营许可证等信息;未经核实,不得提供交易服务。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