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旅游条例/第三章 促进和服务第十五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财政资金,支持旅游业发展,重点用于旅游宣传、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重大项目开发、资源保护、市场开拓、产品研发、新业态培育、教育培训等。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扶持产业发展和安排资金时,应当对与旅游融合的项目给予支持。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