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旅游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发展第十三条有效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专项规划,制定旅游形象宣传计划,建立旅游宣传网络,加强对城市形象和旅游产品的宣传推广。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