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提出法规案,应当同时提交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调研报告、论证意见,并提供相应的上位法文本、有关政策文件及相关的参阅资料。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地方法规 ·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