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第六章 规章的备案与审查第五十二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认为市人民政府规章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地方法规 ·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6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