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滨海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滨海湿地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对所管辖滨海湿地内的建设项目、生产经营项目及其他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保护和管理滨海湿地内野生生物等自然资源,管理滨海湿地内的科研、教学、参观、考察和生态旅游等活动,定期向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滨海湿地保护执法工作。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