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滨海湿地保护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
因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滨海湿地污染的,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林业、环境保护、水利、海洋与渔业等相关部门以及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地方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危害。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