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滨海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海洋与渔业、水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旅游、公安等有关部门建立滨海湿地执法协作机制,依法查处破坏、侵占滨海湿地的违法行为。滨海湿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加强对本辖区内滨海湿地保护情况的日常监督,协助滨海湿地主管部门调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鼓励、支持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参与滨海湿地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