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滨海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湿地保护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并配备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保障滨海湿地保护职责的履行。湿地保护机构负责编制湿地保护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和修复工作,建立湿地保护和管理档案,宣传普及湿地保护知识,建立健全应急机制等工作。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