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纳入滨海湿地生态红线范围的湿地,禁止占用、征收或者改变用途。

因交通、能源、通讯、水利等国家、省和市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征收滨海湿地生态红线范围以外的滨海湿地或者改变用途的,用地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交滨海湿地保护与恢复方案。国土资源、水利、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根据滨海湿地保护级别征求相应林业主管部门意见。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滨海湿地生态红线和滨海湿地保护规划,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没有出具意见的,视为同意。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应当作为有关部门办理行政许可的重要依据。

滨海湿地保护与恢复方案应当包括建设项目名称、范围、期限、保护措施、恢复方式等内容。经批准占用、征收滨海湿地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负责恢复或者重建与所占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滨海湿地,确保滨海湿地面积不减少。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