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滨海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修复第二十六条有效在滨海湿地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应当符合滨海湿地保护规划,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海洋与渔业等主管部门在办理涉及市级重要滨海湿地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前,应当征求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