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滨海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修复第二十四条有效利用滨海湿地应当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在列入名录的滨海湿地内从事生态旅游、科普教育、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应当符合滨海湿地保护规划,不得超出滨海湿地承载能力、改变滨海湿地生态系统基本功能或者破坏野生生物生存环境。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滨海湿地保护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引导、扶持滨海湿地周边区域的居民依法、科学利用滨海湿地资源,发展生态产业。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