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滨海湿地保护修复实施方案,采取退耕还湿、退养还滩、滨海湿地恢复和盐碱化土地复湿等措施,有序开展滨海湿地生态系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逐步恢复被侵占滨海湿地的生态系统功能。

对未经批准将滨海湿地转为其他用途的,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实施恢复和重建。

对因历史原因或者公共利益造成生态破坏的、因重大自然灾害受损的滨海湿地,经科学论证确需恢复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承担修复责任。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