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滨海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修复第十六条有效列入名录的滨海湿地应当划定保护范围。省级以上重要滨海湿地保护范围的划定和调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市级重要滨海湿地和一般滨海湿地保护范围的划定和调整,分别由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海洋与渔业、水利、规划、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等部门提出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