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滨海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修复第十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重要滨海湿地外围边界设置保护界标,界标上注明滨海湿地名称、保护级别、保护范围、管理单位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涂改或者擅自移动滨海湿地保护标志,不得破坏滨海湿地监测设施、设备。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