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滨海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修复第十五条有效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滨海湿地保护规划,依法科学合理地划定滨海湿地生态红线,保证滨海湿地生态系统功能不退化、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