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省级以上重要滨海湿地的认定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未被认定为省级以上重要滨海湿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市级重要滨海湿地:
(一)面积五百公顷以上的滨海湿地;
(二)湿地生态系统功能在本市具有典型性的滨海湿地;
(三)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珍稀、濒危物种分布的滨海湿地;
(四)其他需要列入的重要滨海湿地。
未被认定为市级以上重要滨海湿地的,可以认定为一般滨海湿地;面积八公顷以上的滨海湿地,应当认定为一般滨海湿地。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