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滨海湿地实行分级保护制度和名录管理。滨海湿地名录应当明确滨海湿地的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主管部门、管理单位等内容。
省级以上重要滨海湿地名录及其调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市级重要滨海湿地名录及其调整,由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市海洋与渔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滨海湿地保护规划和滨海湿地现状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一般滨海湿地名录的编制及其调整,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