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滨海湿地保护规划,定期组织对滨海湿地保护情况进行科学评估,指导并督促相关部门、单位对退化和遭破坏的滨海湿地采取栖息地营造、野生生物恢复、生态补水、退耕(垦)还湿、污染治理、生物防控等措施进行修复。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