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滨海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名录第十一条有效滨海湿地保护规划是滨海湿地保护、修复、利用、管理的依据,在规划期内不得擅自修改、调整。确需修改、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程序和权限重新报批、备案和公布。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