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房产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设立专门的举报投诉电话等多种途径,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房屋安全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答复投诉、举报人。

对影响房屋安全的同一行为,可能同时违反城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由最先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处理。处理过程中发现不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