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时,可以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一)查阅房屋相关档案资料、进入房屋;

(二)切断电力、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

(三)划定警示区,实行临时交通管理措施;

(四)借用或者征用邻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设备;

(五)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因应急抢险拆除或者损坏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的,由房屋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在险情排除后,负责组织修复或者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